暴動案被判囚9個月 質疑官未考慮認錯人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7/03/08 14:49

最後更新: 2017/03/08 14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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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訴人陳柏洋(左)及立法會議員鄭松泰(右)(經濟日報記者攝)

去年年初二凌晨旺角發生暴動,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涉向警員投擲膠水樽並拒捕,陳去年被裁定襲警及拒捕兩罪成,判囚9個月,陳隨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。

上訴聆訊今進行,上訴人一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衡量控方證人證供可信性的標準,來衡量上訴人的證供可信性,從而裁定上訴人並非可靠證人,但其實上訴人只需構成合理疑點即可。上訴人一方又指原審裁判官一方面認同案發時情況混亂、光線不足,故控方證人沒有留意上訴人有否戴眼鏡是合理,但裁判官卻沒有考慮證人有否認錯人。上訴人一方又指9個月刑期明顯過重,本案的襲擊性質較同類案件輕微。

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,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案中所有證據,並在裁決時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,故不存在運用錯誤標準衡量證供,而上訴人若不打算與人發生衝突的話,不會帶同口罩等遮掩自己的工具到旺角,警方亦不會貿然將其拘捕。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。